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6-00009626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87881205000
名        称 关于对尚煜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6〕50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尚煜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尚煜:

经查,你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在从业期间,存在操作配偶证券账户买卖股票行为。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6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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