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6-00009536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87792846000
名        称 关于对剑门关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梁述敬、曾扬鉴、黄文谱、何黎明、卜元虎、何洋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6〕51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剑门关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梁述敬、曾扬鉴、黄文谱、何黎明、卜元虎、何洋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剑门关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梁述敬、曾扬鉴、黄文谱、何黎明、卜元虎、何洋海: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违规

2024年11月4日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向剑阁县剑门关蜀道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蜀道文化)累计提供借款6笔共计6420万元,其中2000万元为募集资金。上述借款期间,蜀道文化资产负债率超过70%,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对上述借款事项履行董事会、股东会事前审议程序。因国有企业改革,蜀道文化于2025年12月30日调整为公司控股股东的全资子公司。截至2025年末,蜀道文化未归还上述6笔借款,构成关联方资金占用,资金占用余额6420万元。募集资金使用、资金占用事项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事项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

公司现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梁述敬、董事会秘书曾扬鉴、财务负责人黄文谱以及时任董事会秘书卜元虎、时任财务负责人何洋海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一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五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二、存在违规担保及信息披露违规

2023年8月10日至2025年12月25日,公司为控股股东四川省大剑门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蜀道文化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4笔。截至2025年末,上述担保余额2.2亿元。公司未及时履行董事会、股东会事前审议程序,且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事项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一条,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

公司现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梁述敬、董事会秘书曾扬鉴、财务负责人黄文谱以及公司时任董事长何黎明、时任董事会秘书卜元虎、时任财务负责人何洋海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一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五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剑门关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梁述敬、曾扬鉴、黄文谱、何黎明、卜元虎、何洋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6年8月21日

链接: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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