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6-00009381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87531004000
名        称 关于对四川金硕瑞麒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6〕49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四川金硕瑞麒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四川金硕瑞麒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公司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未按规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财资〔2024〕172号)第三条第六项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当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6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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