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5-00000499 | 分 类 |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36301146000 | |
| 名 称 | 关于对四川钱坤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暂停新增客户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2025〕2号 | 主 题 词 | |
关于对四川钱坤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暂停新增客户措施的决定
四川钱坤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存在误导性宣传的情形;二是存在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人员向客户提供投资顾问服务的情形;三是存在投资建议依据不合理且向客户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的情形;四是存在合规管理和内部控制不完善的情形。
上述问题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暂停新增客户2个月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暂停新增客户2个月。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就上述事项整改落实情况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5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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