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04670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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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50851450000 | |
| 名 称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3号 | ||
| 文 号 | 【2022】3号 | 主 题 词 |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3号
当事人:娄雨雷,男,1983年4月出生,时任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翔环境)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天翔环境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天翔环境在编制2019年财务会计报告时,应确认2019年度应付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国兴)利息、罚息及违约金6,123万元,实际确认7,318万元,当年多确认费用1,195万元,致使2020年年报少确认费用1,195万元,造成虚增2020年度净利润1,195万元,占当期披露净利润的22%,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天翔环境相关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财务报表及记账凭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天翔环境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娄雨雷作为天翔环境时任财务总监,未勤勉尽责,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娄雨雷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2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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