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6-00010396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88309970000
名        称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岳金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169号 主  题  词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岳金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岳金星:

经查,你作为证券从业人员期间,存在私下接受投资者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6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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