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08858 | 分 类 |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86320947000 | |
| 名 称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王杰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143号 | 主 题 词 |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王杰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王杰文:
经查,深圳君宜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部分私募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存在虚假记载。你担任公司总经理,负责包括宣传推介材料审核在内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作为私募基金从业人员,未恪守相关行为规范,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2号,以下简称《私募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依据《私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等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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