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08216 | 分 类 |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84853955000 | |
| 名 称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许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70号 | 主 题 词 |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许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许森:
经查,你在任证券投资顾问期间,通过微信公众号作出买入、卖出或者持有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下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6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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