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6-00008191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84851215000
名        称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蔡勇玲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文        号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141号 主  题  词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蔡勇玲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蔡勇玲:

经查,你作为福能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从业人员,存在私下接受部分客户委托进行期货交易并获取收益,未充分向客户揭示期货交易风险,指导客户通过适当性测试与应对营业部回访,转发其他客户交易记录等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下同)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下同第十条第(一)项、《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下同)第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监管措施。请你于2026728日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深圳证监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笋岗西路2008号体育大厦东座)接受监管谈话。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6年7月20日

链接: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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