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证监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以下简称山西证监局)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以下简称政府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山西证监局监管工作实际,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分类

山西证监局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类。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山西证监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参见“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可从山西证监局网站查询(网址:www.csrc.gov.cn/shanxi/index.shtml)。

(二)公开方式

1.山西证监局网站

山西证监局将及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并在山西证监局网站(www.csrc.gov.cn/shanxi/index.shtml)的信息公开栏目中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在网站上点击浏览、查阅各项信息。

2.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向山西证监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人应注意区分申请政府信息与业务咨询、信访、投诉、举报的区别,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由《条例》有关条款界定。除此之外,业务咨询、信访、投诉、举报等仍按原有渠道和程序进行办理,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山西证监局不向任何个人或机构提供投资咨询建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资咨询应向有关专业机构申请办理。

(一)受理机构

山西证监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构为山西证监局办公室(以下简称受理机构)。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101号国瑞大厦14层。

办公时间:8:30-12:00,13:3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351-7218177。

传真号码:0351-7218178。

通信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101号国瑞大厦14层。

邮政编码:030006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应当填写《山西证监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可以在山西证监局互联网站下载或者向山西证监局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领取。具体的申请方式包括: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山西证监局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接待场所填写、递交《申请表》。

2.邮政寄送。申请人通过邮政信函提出申请的,应使用全球邮政特快专递(EMS)或邮政挂号信提出,并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络申请。申请人可进入中国证监会依申请公开在线申请平台(http://neris.csrc.gov.cn/portal)进行注册,在申请页面“受理部门”一栏下拉菜单选择山西证监局提出申请,并可通过该平台查询办理进度。

采用以上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山西证监局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并经申请人确认。

申请人通过上述方式之外的信访、举报等其他渠道提出申请的,办理期限自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之日起开始计算。

(三)申请的提出

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所需信息,《申请表》应填写准确、完整,并应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提交。对一个申请当中包含多个申请事项或者就一个具体事项提出多个内容相近的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构可以口头或书面要求申请人对申请内容或方式加以调整。申请人调整申请的时间不计入山西证监局的办理时间。

申请人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作为《申请表》附件与《申请表》一并提交。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同时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收费管理

山西证监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山西证监局根据《条例》和《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的有关规定向其收取信息处理费。

申请人收到缴费通知书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处理费缴纳至指定账户,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情况

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山西证监局办公室。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101号国瑞大厦14层。办公时间:8:30-12:00,13:3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联系电话:0351-7218177。传真号码:0351-7218178。互联网联系方式:shanxi@csrc.gov.cn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山西证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山西证监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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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pt 0pt 0.0001pt; text-align: justify; font-size: 16pt; text-indent: 31.6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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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font-size: 16pt;">现提醒你们关注上述违规情形,认真汲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你们应当在2024年 1 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2023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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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mily: Calibri; font-size: 10.5pt; text-indent: 32pt;">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现提醒你们提高对挂牌公司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的关注度,及时履行相关审议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做到勤勉尽责,持续提高挂牌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于2023年9月23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2023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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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_GB2312;"> 

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     

                                2022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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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family:Calibri; mso-bidi-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font-size:16.0000pt;mso-font-kerning:1.0000pt;">以上事实有中喜审字【2021】第01061号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等证据证明。

祁卫红、齐俊娟作为*ST跨境2020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     

                                2022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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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RDER-BOTTOM: medium none; BORDER-LEFT: medium none; PADDING-BOTTOM: 0cm; LINE-HEIGHT:1.5; TEXT-INDENT: 21pt; PADDING-LEFT: 0cm; PADDING-RIGHT: 0cm; BACKGROUND: white; BORDER-TOP: medium none; BORDER-RIGHT: medium none; PADDING-TOP: 0cm">第五十五条 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执行。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根据_white实际需要可以制定专门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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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 PADDING-BOTTOM: 0cm; LINE-HEIGHT:1.5; TEXT-INDENT: 21pt; PADDING-LEFT: 0cm; PADDING-RIGHT: 0cm; BACKGROUND: white; BORDER-TOP: medium none; BORDER-RIGHT: medium none; PADDING-TOP: 0cm">第五十二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机制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五条 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执行。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根据_white实际需要可以制定专门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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