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6-00011194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90204776000
名        称 关于对王海燕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6〕38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王海燕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王海燕:

经查,太原海信汇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未及时报告管理人相关重大事项、管理人财务管理不规范、管理人履行职责方面存在欠缺等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你作为太原海信汇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按照上述规定,现提醒你高度重视,充分汲取教训,强化守法合规意识,在工作中做到勤勉尽责,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你应当在2026年10月16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2026年9月15日            

 

 

 

 

 

 

链接: 中国政府网

主办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版权所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网站识别码:bm56000001 京ICP备 05035542号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080号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归档数据

主办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版权所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