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07876 | 分 类 |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84139226000 | |
| 名 称 | 关于对卢宝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2026〕34号 | 主 题 词 | |
关于对卢宝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卢宝明:
经查,你在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太原营业部工作期间,存在不符合期货交易咨询从业条件,但向客户提供期货交易咨询建议的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期货交易咨询业务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条第二款、《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下同)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
根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2026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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