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07039 | 分 类 |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82325864000 | |
| 名 称 | 山西东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文 号 | 〔2026〕1号 | 主 题 词 | |
山西东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山西东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辉集团),住所:山西综改示范区。
孙雅君,女,1980年1月出生,时任东辉集团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金融部负责人,住址: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东辉集团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东辉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东辉集团自2019年5月28日起利用李某叶等10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新发展)股票,资金来源于东辉集团及其关联方,账户组交易科新发展股票由东辉集团决策。
截至2022年8月5日,账户组合计持有科新发展股票比例达到科新发展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的百分之五,持股比例为5.33%,东辉集团未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报告及通知公告义务。账户组持有科新发展股票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后继续交易,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分两次买入,至2022年8月12日持有科新发展股票比例增加超过百分之一,持股比例达到7.64%,东辉集团未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履行通知公告义务。
以上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交易明细、银行资金流水、交易终端信息、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相关协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东辉集团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孙雅君,作为东辉集团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金融部负责人,组织实施账户组交易科新发展股票、安排交易所需资金并掌握账户组持股具体情况,是东辉集团持股信息变动未报告、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当事人主动供述、积极配合调查且对违法事实无异议、具有认错认罚等情节,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山西东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二、对孙雅君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2026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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