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08492 | 分 类 |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82432900000 | |
| 名 称 | 关于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沪证监决〔2026〕176号 | 主 题 词 | |
关于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59284XQ)作为景瑞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存在以下问题:
1.对发行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尽职调查不充分。该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2.针对发行人发生监事变动、未能清偿到期债务、重大诉讼、发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发行人受到债券业务相关纪律处分等事项,未披露或未及时披露相关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未能督促发行人按规定披露相关临时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222号)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3.未能准确披露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中关于发行人新增被限制高消费、受托管理人履行及督促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职责情况等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五十条的规定。
4.未能督促发行人规范披露其定期报告中有息债务余额、实际控制人持有除发行人股权以外的主要资产、单项资产受限情况等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222号)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5.未严格按规定对发行人公司债券开展现场风险排查。该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引以为戒,严格遵守相关证券法律法规、执业规范和自律规则,恪守勤勉尽责义务,强化债券业务内部控制,进一步提升执业质量和合规水平。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6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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