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07931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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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83551600000 | |
| 名 称 | 关于对上海数科律师事务所及相关律师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沪证监决〔2026〕183号 | 主 题 词 | |
关于对上海数科律师事务所及相关律师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上海数科律师事务所、王磊、赵雪阳:
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在为上海浩祯时代文化娱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爱伽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浩祯文化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收购项目提供证券法律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针对委托人的违规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影响,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违反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3号,以下简称《律所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是未编制核查和验证计划,不符合《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10〕33号,以下简称《律所执业规则》)第九条第一款,违反了《律所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三是采用查询方式进行查验的,未就查询的信息内容、时间、地点、载体等有关事项制作查询笔录,不符合《律所执业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四是对银行存款的查验,未查验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原件,且未向银行进行书面查询、函证,不符合《律所执业规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五是部分收集证据材料等事项交由委托人代为办理,不符合《律所执业规则》第四条的规定。
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上海数科律师事务所、王磊、赵雪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切实整改,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执业质量,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一个月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6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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