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6-00005685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78800380000
名        称 关于对上海嘉和传承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沪证监决〔2026〕151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上海嘉和传承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上海嘉和传承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上海嘉和传承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7J866EXC)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事实:

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允许非公司员工参与基金管理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的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及合规管理。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6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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