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02097 | 分 类 |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69557140000 | |
| 名 称 | 关于对张澄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沪证监决〔2026〕30号 | 主 题 词 | |
关于对张澄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张澄:
经查,恒力期货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存在与恒力期货有限公司总部以联合方式开展变相法人居间、以会务费的形式向第三方支付法人居间合作费用的情形,上述事实反映出分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你作为分公司负责人,未能有效履行职责,对上述问题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227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6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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