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02095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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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69556900000 | |
| 名 称 | 关于对恒力期货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期货经纪业务新开户六个月措施、对尤国培采取出具警示函及监管谈话措施、对何芳、戚永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沪证监决〔2026〕28号 | 主 题 词 | |
关于对恒力期货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期货经纪业务新开户六个月措施、对尤国培采取出具警示函及监管谈话措施、对何芳、戚永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恒力期货有限公司、尤国培、何芳、戚永刚:
经查,恒力期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100023103L,以下简称恒力期货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是互联网营销管理不到位,印章管理存在漏洞,由非期货从业人员帮助开发客户,无资质员工提供交易咨询建议,反映出公司员工管理、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二是费用支出不规范,存在支付给第三方的费用与客户交易手续费挂钩,以会务费方式支付第三方引流费用,安排第三方员工入职公司关联方并以工资发放方式支付第三方费用等情形,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三是向监管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报送的自查报告内容不真实、不完整,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
四是资管合同管理不到位,反映出公司合规风控存在不足,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五是公司深圳分公司在开展互联网营销时,将第三方合作费用支付标准与客户交易手续费挂钩,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六是公司四川分公司与第三方合作存在尽调环节失效、合规管控缺失、为第三方提供内部结算系统权限、向第三方支付与客户交易手续费挂钩的费用等情形,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七是公司浙江分公司存在与公司总部以联合方式开展变相法人居间、以会务费的形式向第三方支付法人居间合作费用的情形,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八是公司重庆营业部存在以会议费、广告费的名义向第三方支付与客户交易手续费挂钩的佣金,变相开展法人居间的情形,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严重危及期货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交易者合法权益。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恒力期货采取责令改正、暂停期货经纪业务新开户六个月的监督管理措施:
一、责令公司在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予以改正,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情况报告。
二、自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暂停公司期货经纪业务新开户。暂停期间届满后,我局将视整改情况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前,不得新增开户。
尤国培作为恒力期货董事长、原总经理,未能有效履行职责,对上述问题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227号,以下简称《任职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任职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尤国培采取出具警示函及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请尤国培于2026年2月2日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上海市浦东新区迎春路555号A座)接受监管谈话。
何芳作为恒力期货总经理、分管深圳分公司、四川分公司的高管,戚永刚作为恒力期货分管浙江分公司、重庆营业部的副总经理,未能有效履行职责,对上述问题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任职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任职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何芳、戚永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6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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