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02094 | 分 类 |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68779060000 | |
| 名 称 | 关于对华闻期货有限公司采取暂停新增资产管理业务六个月措施并对张晓娟、林玉昂、丁玮维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沪证监决〔2026〕22号 | 主 题 词 | |
关于对华闻期货有限公司采取暂停新增资产管理业务六个月措施并对张晓娟、林玉昂、丁玮维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华闻期货有限公司、张晓娟、林玉昂、丁玮维: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000223382,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是公司存在通过不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公司及人员和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的员工销售公司的资管计划的情况,违反《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3号)第十五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是公司资管部门在与相关销售方往来过程中存在借用他人名义签署协议约定为投资者差额补足、多名员工接续对外支付保证金、部门负责人承诺保证投资人收益等情况,违反《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三是公司未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部分资管计划存在由外部人员实际控制、下达指令、参与决策的情况,违反《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四是公司资管部门通过公司期货交易咨询业务等收取相关方费用,反映出公司风险管理不到位、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五是公司资管部门参与期货经纪业务,违反《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
六是公司向我局报送的资管业务相关自查报告存在不实内容,违反《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严重危及公司稳健运行、损害交易者合法权益。同时,我局于2022年12月向你公司出具《关于对华闻期货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2〕298号)的监管措施后,相关问题未整改到位。
根据《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暂停新增资产管理业务六个月的监督管理措施。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暂停你公司新增资产管理业务,你公司应当对相关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整改,并在暂停期间届满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暂停期间届满后,我局将视公司整改情况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前,不得新增资产管理业务。
张晓娟作为公司副总经理并分管资产管理业务,林玉昂、丁玮维作为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部门负责人,对此负有责任。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现决定对张晓娟、林玉昂、丁玮维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6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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