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00605 | 分 类 |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67051060000 | |
| 名 称 | 关于对上海东亚期货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沪证监决〔2025〕280号 | 主 题 词 | |
关于对上海东亚期货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上海东亚期货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110324K)存在以下问题:未准确识别关联方,未对其进行关联方交易情况报告。上述行为违反《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55号)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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