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10376 | 分 类 |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86923120000 | |
| 名 称 | 关于对尹希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41号 | 主 题 词 | |
关于对尹希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尹希龙:
经查,中泰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从中泰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虚报办会费用,使用上述报销资金购买礼品赠送给利益关系人。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你作为分公司负责人,对此负有管理责任。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如果对本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6年8月17日

当前位置:
【打印】
【关闭窗口】
中国政府网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0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