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06137 | 分 类 |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79667920000 | |
| 名 称 | 关于对蒋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18号 | 主 题 词 | |
关于对蒋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蒋涛:
经查,创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存在互联网营销管理不规范、客户关系管理不清晰、员工管理及薪酬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反映出营业部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你作为营业部负责人,对此负有管理责任。
根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如果对本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6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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