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
日期:2026-09-24 来源:陕西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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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
一、基本案情
某上市公司通过篡改收入确认关键单据等方式延后确认相关收入,导致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虚减营业收入22,715,044.25元,虚减利润总额17,117,330.37元,分别占当期报告披露金额的11.84%和26.18%;2025年度半年报虚增营业收入22,715,004.25元,虚增利润总额17,117,330.37元,分别占当期报告披露金额的26.87%和50.02%。
经查,由于面临较大的业绩考核压力,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为了平滑业绩曲线,向董事长提出延迟确认收入建议,并通过组织篡改商品验收单据的方式将2024年部分销售收入延迟至2025年确认。董事长未采取措施核实收入确认的合规性,也未对延迟确认收入的行为进行干预和制止,最终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法。
二、法律后果
监管部门认定,该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上述三名公司高管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是对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监管部门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并考虑各当事人配合调查、认错认罚等情节,对上市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对公司时任董事长给予警告,并处以220万元罚款;对公司时任总经理和财务总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0万元罚款。
三、典型意义
资本市场是以高质量信息披露为基础的市场,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者重大遗漏。财务造假是资本市场的“毒瘤”,严重损害资本市场“三公”原则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不管是提前确认收入还是延迟确认收入,其本质都是当期财务数据失真,公司年报存在虚假记载,无法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知情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证监会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从严打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依法严肃追究上市公司董监高、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违法责任,让监管“长牙带刺”、有棱有角,切实维护资本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各上市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切实维护市场诚信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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