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私募机构违反私募法规案

日期:2026-07-07     来源:陕西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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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上海某私募机构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2020年12月1日,上海某私募基金管理人(简称基金管理人)完成“某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3号基金)备案。

监管部门关注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3号基金交易行为存在异常。经查,基金管理人时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郑某经人引荐与冀某建立联系并口头达成合作协议,约定由基金管理人出资、全权委托冀某负责投资交易事宜。2025年2月下旬至2025年5月底,基金管理人将3号基金证券账户交由冀某管理,冀某自主完成38只股票的投资决策并执行交易操作,成交金额40,404万元,累计亏损51.77万元,基金管理人未实际履行3号基金投资管理职责。

二、法律后果

证监会认定,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将投资管理职责委托他人行使”的强制性规定,构成该《条例》第五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基金管理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8392元,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郑某处以警告,并处以9万元罚款。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基金管理人高管将基金管理职责委托给外部人员行使,未按照相关规定和与投资人的约定实际履行投资管理职责,最终导致违法行为发生并造成不良影响。该案的依法查处,明确了基金管理人在企业合规经营中的主体责任,向市场释放了“管理失职必被追责”的执法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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