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12124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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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92364340000 | |
| 名 称 | 关于对蓝桃文化(西安)股份有限公司及闫强、闫伟、莫苇杭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陕证监措施字〔2026〕57号 | 主 题 词 | |
关于对蓝桃文化(西安)股份有限公司及闫强、闫伟、莫苇杭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蓝桃文化(西安)股份有限公司、闫强、闫伟、莫苇杭: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5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是你公司的控股孙公司浙江联翔装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与鼎立天恒(杭州)科技产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设立宁夏中殊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为661.01万元。你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
三是你公司于2024年10月至2026年4月期间累计向关联方拆借资金1,245.90万元。你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证监会令第227号,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证监会令第227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按照《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信披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你公司原董事长闫强、原董事会秘书闫伟、原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莫苇杭应对上述事项承担主要责任。根据《监管办法》第七十二条、《信披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闫强、闫伟、莫苇杭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督促关联方尽快归还占用资金,认真汲取教训,切实完善内部控制,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及规范运作水平,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陕西证监局
2026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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