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6-00010594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88196680000
名        称 关于对西安聚能超导磁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陕证监措施字〔2026〕53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西安聚能超导磁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西安聚能超导磁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中未包括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和保密责任,日常管理中也未对相关重大事项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根据《信披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完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依法履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陕西证监局

                            202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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