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10410 | 分 类 |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87677440000 | |
| 名 称 | 关于对西部期货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陕证监措施字〔2026〕50号 | 主 题 词 | |
关于对西部期货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西部期货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一是任用无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的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二是你公司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中,对个别资产管理计划未实现债券交易业务全程留痕,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一百零九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陕西证监局
2026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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