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1-00289590 分        类
发布机构 陕西证监局 发文日期 1534803348000
名        称 关于对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陕证监措施字[2018]17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不及时问题:

   2018年6月7日,你公司矿冶分公司硫酸厂由于环境违法行为被渭南市华州区环保局调查,并收到渭南市华州区环保局下达的《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渭华环责停字[2018]4号)。6月15日,你公司矿冶分公司硫酸厂收到渭南市华州区环保局下达的4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渭华环罚字[2018]11、12、13、14号),合计罚款金额230万元。你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到2018年7月12日才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和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根据该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018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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