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12825 | 分 类 |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93926561000 | |
| 名 称 | 宁夏证监局关于对银川开发区育成凤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宁证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7号 | 主 题 词 | |
宁夏证监局关于对银川开发区育成凤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银川开发区育成凤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活动期间,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一是在管理育成科创基金过程中未充分履行谨慎勤勉义务,风险控制制度执行不到位,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是在管理私募基金财产过程中信息披露责任履行不到位,违反《私募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积极整改,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持续加强业务管理,尽职履行管理人职责,杜绝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夏证监局
2026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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