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12822 | 分 类 |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93926408000 | |
| 名 称 | 宁夏证监局关于对银川景信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洁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宁证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6号 | 主 题 词 | |
宁夏证监局关于对银川景信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洁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银川景信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洁:
经查,银川景信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信创投)在管理银川苏银产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苏银基金)期间,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一是未恪尽职守,导致苏银基金存在未完成备案即对外投资情形,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是在管理私募基金财产过程中未尽谨慎勤勉义务,投后管理不到位,存在部分事项未经合伙人会议审议、未按约定计提管理费用、未按约定监督基金财产实际使用情况等情形,违反《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张洁作为景信创投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景信创投、张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景信创投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当积极整改,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持续加强业务管理,尽职履行管理人职责,杜绝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夏证监局
2026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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