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12064 | 分 类 |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92113622000 | |
| 名 称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号 | ||
| 文 号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号 | 主 题 词 |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号
当事人:孙元琼,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孙元琼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孙元琼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情况
2026年1月15日,相关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收购某公司股权,该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25年10月26日形成,公开于2026年1月15日。
二、内幕交易情况
孙元琼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联络接触。2026年1月7日至1月13日期间,孙元琼控制使用证券账户买卖相关公司股票。经计算,获利81,611.09元。
孙元琼买入相关公司股票,其资金变化、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时点及内幕信息形成发展过程高度吻合,存在买入金额明显放大,交易意愿强烈,交易习惯异常等情形,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通讯记录、银行交易流水、证券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调查审理过程中,孙元琼认错认罚,对本案违法事实无异议,自愿签署《认错认罚具结书》。
孙元琼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及认错认罚情况,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孙元琼违法所得81,611.09元,并处以800,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宁夏证监局
2026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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