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12352 | 分 类 | |
|---|---|---|---|
| 发布机构 | 宁波证监局 | 发文日期 | 1793035933000 |
| 名 称 | 关于对宁波淳信长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39号 | 主 题 词 | |
关于对宁波淳信长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宁波淳信长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登记备案信息不准确。公司实际办公地址、从业人员、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与登记不一致。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二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到位。公司未严格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风险评级材料填写不规范。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条的相关规定。
三是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按基金合同约定披露定期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第十一条的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6个月内,对照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6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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