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6-00010500 分        类
发布机构 宁波证监局 发文日期 1788482316000
名        称 关于对景行天成(宁波)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35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景行天成(宁波)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景行天成(宁波)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登记备案信息不准确。从业人员登记不准确,存在员工未登记备案和为非员工挂靠基金从业资格的情况;办公地址登记未及时更新。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二是公司内部管理不完善。内部制度不健全,且部分制度规定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存在合规风控负责人缺位、从业人员混同管理的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三是投资运作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的资料。上述行为违反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四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到位。合格投资者材料填报不完整。上述行为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第十一条的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数据库。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对照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6年9月3日

链接: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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