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08211 | 分 类 | |
|---|---|---|---|
| 发布机构 | 宁波证监局 | 发文日期 | 1784853381000 |
| 名 称 | 关于对王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30号 | 主 题 词 | |
关于对王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王荣:
经查,你作为银河期货有限公司宁波营业部的工作人员,存在不符合期货交易咨询从业条件但向客户提供期货交易建议的行为,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期货公司期货交易咨询业务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第十一条的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6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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