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6-00007725 分        类
发布机构 宁波证监局 发文日期 1783646196000
名        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卢先锋)
文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4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卢先锋)

当事人:卢先锋,男,19707月出生,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锋新材)总经理、董事,住址境外(澳大利亚)。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2019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19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卢先锋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7910日,卢先锋的关联方宁波开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心投资)太原银嘉新兴产业孵化器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银嘉基金)签订《借款协议》,开心投资2获取借款共计2.5亿元。先锋新材为上述2.5亿元借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占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33.04%。根据2005《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十七项、2019年《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先锋新材应当及时披露上述担保事项。开心投资自20194开始偿还借款,202296日偿还完毕全部本息。

卢先锋作为时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事前未按规定提交先锋新材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事后隐瞒先锋新材为开心投资向银嘉基金借款提供担保事项导致先锋新材未按规定披露上述事项。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借款协议、担保协议、银行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卢先锋的上述行为违反2019《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2019《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19《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卢先锋处以20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676

链接: 中国政府网

主办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版权所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网站识别码:bm56000001京ICP备 05035542号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080号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归档数据

主办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版权所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