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6-00007088 分        类
发布机构 宁波证监局 发文日期 1782419744000
名        称 关于对宁波珈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夏激舟、俞佳彪、章华芳、徐华、李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25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宁波珈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夏激舟、俞佳彪、章华芳、徐华、李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宁波珈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夏激舟、俞佳彪、章华芳徐华、李娜

经查,宁波珈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珈诚生物)多次向公司实控人夏激舟、俞佳彪提供借款,合计金额1,209.55万元,构成资金占用其中,公司于20251015日、1117日、2026119日累计向夏激舟提供借款970万元,于202584日向俞佳彪提供借款239.55万元,截至目前上述借款及相应利息均已归还。针对上述事项,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6428日、515日分别进行披露。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夏激舟、俞佳彪实施占用公司资金的行为,公司财务总监章华芳未勤勉尽责,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徐华作为公司董事长,李娜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忠实、勤勉履行职责,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珈诚生物、夏激舟、俞佳彪、章华芳、徐华、李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第十一条的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数据库。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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