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6-00012835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93928387000
名        称 关于对刘明旭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文        号 吉证监决〔2026〕29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刘明旭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刘明旭:
    经查,你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任负责人期间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分公司存在多名工作人员从事不正当交易的情形,反映出分公司合规管理不到位、未能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四条、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你作为分公司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二是你存在违规为客户提供资金便利的情形,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八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你应于收到本监管措施决定书一个月内对上述问题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6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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