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05776 | 分 类 |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79663537000 | |
| 名 称 | 关于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长春长春大街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吉证监决〔2026〕9号 | 主 题 词 | |
关于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长春长春大街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长春长春大街证券营业部:
经查,我局发现你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考核激励不当,对员工的绩效考核将基金销售收入作为主要考核指标,绩效考核与新开户数量、客户交易量直接挂钩。二是对从业人员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投资行为申报和监控管理不到位。三是未有效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三十条第一款、《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三十八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四十五条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你营业部应于收到本监管措施决定书一个月内对上述问题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6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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