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5-00009023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53640262000
名        称 关于对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沐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江西豪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廖志远和张忠安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汤晓春和刘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5〕19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沐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江西豪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廖志远和张忠安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汤晓春和刘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三、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公司以预付设备款和工程款等方式,通过第三方向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其中:2024年向控股股东提供资金16,764.52万元,截至2024年末,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10,719.32万元,截至2025年6月末,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4,605.63万元;2024年向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26,065.81万元,截至2024年末,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4,845.59万元,截至2025年6月末,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3,526.25万元。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上述与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五条第四项规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廖志远、财务总监汤晓春和董事会秘书刘毅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对公司以上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沐邦控股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廖志远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江西豪安和张忠安作为公司其他关联方,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三条的规定。

四、年度报告等披露文件存在错误

2025年4月30日,公司披露的《2024年年度报告》《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6项公告文件存在多处错误。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廖志远、财务总监汤晓春和董事会秘书刘毅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对公司以上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ST沐邦、沐邦控股、江西豪安、廖志远和张忠安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汤晓春和刘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ST沐邦及相关高管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和内部控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关于资金占用问题,*ST沐邦应采取积极措施清收被占用的资金,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沐邦控股、江西豪安、廖志远和张忠安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积极筹措偿还占用资金。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所有占用资金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归还,并在整改完成后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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