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12422 | 分 类 |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93142140000 | |
| 名 称 | 关于对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关于对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经查,你分公司存在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留痕缺失、异常交易核查不到位的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二十七条及《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及《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分公司应高度重视,对上述问题认真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你公司的整改情况。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6年10月23日

当前位置:
【打印】
【关闭窗口】
中国政府网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0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