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12407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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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93062374000 | |
| 名 称 | 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黄海波、王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所执业的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新制药)2023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存在以下问题:
一、控制测试方面
未对部分关键控制点执行控制测试且未说明理由,控制测试程序有效性不足。
二、走访程序方面
一是未充分核实受访人员身份信息。二是未充分考虑走访获取审计证据的可靠性,并针对异常情况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三、函证程序方面
一是跟函程序执行不到位。二是函证未有效控制。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22年修订)第八条、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修订)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黄海波、王娟作为南新制药2023年年报审计项目签字会计师,应对上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采取措施强化内部管理,提升执业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情况的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6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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