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6-00011651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91421614000
名        称 关于对湖南博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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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湖南博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湖南博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张建国、张幼英:

经查,湖南博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2026年4月30日)内披露2025年年度报告,时任董事长张建国、董事会秘书张幼英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前述事项负有责任。

湖南博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经证监会令第227号修改)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经证监会令第227号修改)第十二条的规定;张建国、张幼英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湖南博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张建国、张幼英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个人应当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6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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