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11894 | 分 类 |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89951166000 | |
| 名 称 |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武汉颂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2026〕136号 | 主 题 词 | |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武汉颂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武汉颂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武汉颂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颂大教育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未及时披露重大仲裁、诉讼
一是2022年9月,北京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深圳福田新趋势产业聚合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颂大教育全资子公司武汉颂大投资有限公司、徐春林等相关方增资协议合同纠纷仲裁。2023年8月,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了裁决。直至2025年2月,颂大教育才披露前述事项。
二是2022年1月,公司披露了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就公司相关人员犯罪事项作出的一审判决。2023年8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就前述案件作出终审判决,直至2024年10月,颂大教育才披露上述案件终审进展。
三是2023年9月至10月,武汉中院受理了河南中原文化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李冬青、林蕾蕾与颂大教育、徐春林及相关方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武汉中院2025年2月作出民事判决后,2025年2月19日,颂大教育才披露前述诉讼事项。
四是2025年2月,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武汉市蔡甸区翰武锦程幼儿园有限公司与颂大教育全资子公司武汉颂大小顽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顽童教育)幼儿园经营纠纷诉讼。2025年8月,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判决。直至2026年4月,颂大教育才披露前述事项。
五是2026年4月,公司收到武汉中院应诉通知书,涉及杭州燕园裕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颂大教育、徐春林及相关方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直至2026年5月18日,颂大教育才披露前述事项。
二、未及时披露冻结事项
一是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下发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股东徐春林所持公司股份9897.88万股处于司法冻结状态,占公司总股本39.10%。截至2026年9月18日,颂大教育仍未披露前述事项。
二是2024年10月至12月期间,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颂大投资有限公司、小顽童教育及控股子公司武汉颂大教育技术有限公司、广西梧桐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因民事诉讼案件纠纷,导致银行账户被冻结。直至2025年8月,颂大教育才披露前述事项。
三、未及时披露实控人发生变更情况
2025年8月,公司原控股股东徐春林9,097.88万股股份(占总股本35.94%)被司法拍卖;2025年8月27日,通过执行法院裁定方式,徐春林所持的7,400万股颂大教育股份过户至武汉精竞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根据颂大教育披露的权益变动报告书,本次收购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徐春林;本次收购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武汉精竞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曾静。上述事实发生后,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直至2025年9月16日,公司披露了前述实控人变更情况。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22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十项、第十四项和第十六项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227号)第四十五条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武汉颂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6年9月21日

当前位置:
【打印】
【关闭窗口】
中国政府网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0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