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10738 | 分 类 |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89093220000 | |
| 名 称 |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未能严格规范研究所个别工作人员执业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高度重视上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整改,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切实提高合规内控管理水平。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6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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