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08094 | 分 类 |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84166697000 | |
| 名 称 |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才学、黄镔、杨小红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2026〕130号 | 主 题 词 | |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才学、黄镔、杨小红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才学、黄镔、杨小红:
经查,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洋丰或公司)由于部分贸易业务收入确认依据不充分,导致2018年至2020年分别多确认收入1.53亿元、1.11亿元、0.15亿元。公司相关年度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杨才学、总裁黄镔、财务总监杨小红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以上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杨才学、黄镔、杨小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升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同时,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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