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6-00012602 分        类 行政执法;行政监管措施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93149140000
名        称 关于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6〕40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一是个别投资顾问通过网络开展直播时以昵称代指或者暗示方式对具体证券作出投资建议;二是个别投资顾问直播时以“传言”为依据提供投资建议;三是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部分环节留痕管理不到位。

    上述行为反映出你公司对投资顾问业务管控不到位,合规管理和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26年10月28日

链接: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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