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12523 | 分 类 | 行政执法;行政监管措施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93149560000 | |
| 名 称 | 关于对量盈私募基金管理(三亚)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2026〕39号 | 主 题 词 | |
关于对量盈私募基金管理(三亚)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量盈私募基金管理(三亚)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与控股股东关联方存在人员、业务混同,未对个别投资者的资产证明文件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核查,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募集资金,不符合《私募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和《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三、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进行信息披露,不符合《私募办法》第二十四条和《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根据《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验收。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26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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