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12347 | 分 类 | 行政执法;行政监管措施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92542180000 | |
| 名 称 | 关于对神华期货有限公司海口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2026〕36号 | 主 题 词 | |
关于对神华期货有限公司海口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神华期货有限公司海口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存在对营销人员异地展业行为管理不到位情形,内控管理有效性不足,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营业部应当加强合规管理,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书面向我局报告整改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26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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