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12346 | 分 类 | 行政执法;行政监管措施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92541880000 | |
| 名 称 | 关于对海南港澳资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2026〕35号 | 主 题 词 | |
关于对海南港澳资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海南港澳资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未能对员工通过语音形式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进行监测处理,出现部分无证券投资顾问资质人员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情况;部分证券投资顾问存在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未提示潜在投资风险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三条、第七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
二、未基于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适当的产品和服务;向部分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和提供相关服务,未履行特别注意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
三、部分直播内容中存在对市场行情及板块走势的确定性判断,且缺乏合理依据。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二条第一款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三十二条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资本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加强合规管理,规范展业行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书面向我局报告整改情况,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26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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