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12345 | 分 类 | 行政执法;行政监管措施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92541700000 | |
| 名 称 | 关于对陈海霞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2026〕34号 | 主 题 词 | |
关于对陈海霞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陈海霞:
经查,神华期货有限公司海口营业部存在对营销人员异地展业行为管理不到位情形,内控管理有效性不足,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你作为海口营业部负责人,对上述行为负有责任,同时违反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一百零九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26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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